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實品屋有廣告性質,在銷售時供客戶參考,所以可以當遞延廣告費,於房屋出售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再分攤相關廣告費,使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一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實品屋的目的應該也是為售屋的廣告,所以應該還是要將費用遞延,並分攤至待售房地中。
因為實品屋的廣告效益沒用在已出售的房地,所以無需追朔調整,只需在攤在待售房地即可。攤銷的方式可以考慮依待售房地建坪比例作分攤。
實際會計處理應如何,建議參考上述內容後,再與公司實際狀況結合,與公司的會計師作進一步的討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