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可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關於廣告費用認列規定:『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三)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除了普通發票及Invoice以外,上述所稱"其他合法憑證",稽徵實務上通常會要求以下幾項:
1.若您是參展攤位,會要求提供策展商給的展場平面圖,可看出您確實在那個展場中。
2.與策展商的合約。
3.攤位的照片,可看出公司名稱者。
若無法提供,比較容易被稅局挑剔而要求協商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凡在大陸地區取得之憑證,足以證明支付之事實,且係依其慣例而產生之發票、收據或其他書據,經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者,均應可視為支出憑證,您所述普通發票電子檔及正本的Invoice均可作為支出之憑證。至於參展相關費用(含國外餐旅費、參展之樣品與贈品等)與照一般國外出差或國際貿易所產生之費用做相同之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