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法第8條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是為董事。另董事有數人時,可以推選一人當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因負責人代表公司,因此公司法對負責人在第23條規定有侵權責任,及第108條與209條競業禁止之規定。另若要推選負責人,盡量不要有公司法第30條對經理人之消極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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