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這整個交易的關鍵,是產品瑕疪的負責單位。
A.若消費者日後客訴是找公司,由公司負責賠償,公司再向另向設計師求償。那公司就是屬於經營"買賣"業務
B.若在網站上很明顯的告訴消費者,日後有問題請直接找設計師負責求償,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那公司就是經營"仲介"業務
1.無論是A或B,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若賣給消費者100元,公司都應該開100元發票給消費者
2.就開立發票而言,無論A或B,都需開立100元發票。只是入帳時,若為情況A,就要認100元銷貨收入,88元的進貨;若是情況B,會計帳上就只認12元的佣金收入。
3.無論是狀況A或B,因為是先100元後扣下88元,把12元付給設計師,所以不用再開發票給設計師。不然就重覆開發票了!!
綜合以上的回覆,關鍵還是在公司所經營的是"買賣"還是"仲介"業務,也就是風險負擔問題的判斷上,而跟實際的金流或物流無關。就像時下就火紅的夾娃娃機店,雖然消費者看到的就是店面中放機台,但實際上可能是場主直營;或場主全部轉租台主;或場主部份自營,部份轉租,消費者端看到的情形雖然一樣,但背後的商業模式卻不同。所衍生的法律、稅務及會計問題也各異。
建議個案再就實際商業模式,與配合的專業會計師或律師進行討論,以為慎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設計師向 貴公司承租銷售平台,設計師應以其設立之營利事業身分與貴公司雙方簽訂合作契約書約定設計師的營利事業須提供銷售人員、商品等並負擔廣告,按每月營業額之一定成數計算服務費用支付與 貴公司,平台經營管理由設計師的營利事業全權負責, 貴公司不得干涉。顯然 設計師的營利事業與 貴公司之間並無實質進銷事實,而只是平台的租賃關係,則設計師的營利事業在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貴公司收取設計師的營利事業之服務費用12%時要開立統一發票與設計師的營利事業。若設計師的營利事業係委託 貴公司買賣貨物,由雙方書立委託買賣銷售合約,並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及保存有關文據,則 貴公司需開立銷貨發票與消費者,並應取得設計師的營利事業開立扣除12%服務費用的進貨發票。2)因為設計師有銷售行為,需設立獨資、合夥或公司之營利事業。否則 貴公司與設計師間若僅是租賃關係,則設計師無法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或者 貴公司與設計師間是委託買賣關係,若設計師未設立營利事業組織,則 貴公司無法取得代銷設計師產品的進貨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