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如果是獨資之商號,且有使用統一發票者,自107年起於每年五月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結算之盈餘(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入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104年至106年需先繳半數之營所稅),如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則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須依核定之營業額,計算年度之營利所得納入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屬1人公司者,則應於公司分配盈餘時,於次一年1月申報各類所得時列入免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事業合夥人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之股利或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2.若負責人非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則營利所得不適用扣繳申報之規定。3.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申報程序如下:(1)給付時:依扣繳率規定代扣稅額。(2)繳款:依扣繳率規定代扣稅額。(3)填報扣繳憑單: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4)應於每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