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前述限額係稅法上之規定,是在申報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時作帳外之調整(剔除),並非超限部分即不可列帳,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只要是企業與業務有關之支出即應入帳,並計算其年度之損益,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分配年度盈餘時係依商業會計法所編製之綜合損益表計算之盈虧數字為準,因此超限之交際費雖不能作計算營業事業所得稅之費用,但仍是公司帳上之費用,年度盈餘仍會因而減少,影響股東分配盈餘及個人綜所稅之高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規定列支交際費要件為需取有憑證, 與業務有關, 不得超過限額, 而影響限額的因素主要有銷貨金額, 進貨金額及外銷金額等。因此如要使可以列報的交際費金額增加, 則需要增加影響限額的因素金額。惟不可以因已超過規定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 或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