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修繕費規定,應依下列標準列為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1)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為資本支出,(2)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兩年內耗竭為資本支出,(3)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為費用支出,(4)機器裝修或換置零件其效能兩年內耗竭及維護工作人員安全各種修繕為費用支出。2.樣品國外(韓國)代檢服務應屬(3)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為費用支出。3.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1項第6款第2目規定,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之原始憑證,應以普通收據為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