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從事代購服務若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無論是海外代購或我國境內代購,均屬於銷售勞務之行為,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特別提醒常透過臉書從事海外代購服務,並於粉絲頁上,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顯有進貨、庫存及銷貨行為,在認定上可能屬係透過網路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銷售貨物,而非單純代購服務,請於經營規劃時一併考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海外代購業,若其係在我國招攬業務,因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屬我國境內,無論是否透過海外平台收費,依所得稅法第8條地3款及第9款規定,其取得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收入。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發布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買賣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勞務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故如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4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