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根據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1.營業稅部分:
google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其提供網路交易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協助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取......廣告費用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營所稅部分:
提供上項服務予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分別依同法第3 條或第2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其給付人(買受人)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即 貴公司),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3.故建議若要買關鍵字,應儘量向在台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廠商購買廣告,以免公司需額外幫忙負擔營業稅及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