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為有價證券之一種,並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為限,一般運用在營利事業中,您所述玉運用於士、農、工之領域並非不可,但其前提是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並且要印行股票(目前公司法允許公司可不印行股票),例如成立生技研發或智慧財產權公司(士)、農產品產銷或加工公司(農)、清潔或勞務供應公司(工)。至於有人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卻利用發行股票以表彰某種權利(或權益)者,並非股票制度之運用,充其量只能作為當事人協議或合夥之文件,本身並非法定之股票,其合法性與風險性必須加以重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應為商業制度上股票制度運用法源。2.股票制度應用於公司資本募集,延生之股份基礎給付運用於員工獎酬及商品或勞務交易,皆以股票價值為衡量標的。3.在士、農及工運用上,若能夠登記及設立依據[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則應能如商業制度運用股票制度;若否,運用股票制度之本質,於其他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權利標的上,以可衡量標的為計算基礎,兼顧交易安全性及流動性,亦應可發揮股票制度之方便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