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公司法第129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並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31條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因此,公司法並未限定發起人會議召開之次數,如實際運作時可能經數次會議始能完成前述之訂定公司章程並選任董事、監察人。每次發起人會議均需製作議事錄,在公司登記時會以最後一次發起人會議之節錄本,內容主要載明訂定公司章程並選任董事、監察人以作為送主觀機關之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採發起設立登記應準備文件,有發起人會議記錄,通過公司章程及選舉東監等議案,相關資料可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有資料下載,找尋公司登記,再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裡面有許多設立參考範本,或到下列網址查看。http://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72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