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工作單位因員工、眷屬受傷發給屬慰問性質的各項補助費,均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補助費,故屬於非固定性「薪資所得」;扣繳單位給付時應按百分之六扣取稅款,但如果是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時,可就全部給付金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並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則是屬於「其他所得」;給付單位雖然不必先扣繳,但在次年一月底前仍需填報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對非屬雇主應負擔之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因此貴公司給付之紅包2000元,係屬上述之其他補助性質,依法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申報。但基於是慰助員工受傷之小額款項,部份公司並不會填扣繳憑單,增加員工所得稅負擔,而改以交際費或職工福利科目入帳,僅依規定計算限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