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 投資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惟仍須計入當年度保留盈餘,保留盈餘若保留不分配,需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
2.營利事業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所得,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適用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 50 萬元)×12%
3.分錄(以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股票投資為例)
1.取得: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股票
借:手續費
貸: 銀行存款
2.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貸: 股利收入
股票股利不入帳,但需記錄股數及重新計算平均成本
3.期末評價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股票
貸: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或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貸: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股票.
(出售分錄)
借:銀行存款
借:處分金融資產損失
借:手續費
貸:處分金融資產利益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股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