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利息費用,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2.IAS23規定借款成本得列為房地產成本。3.中古屋應為房仲業或建設公司之存貨,其利息支出可依成本比例分攤列為購買房屋成本;土地部分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