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起開立雲端發票後,營業人用戶申報公用事業進項稅額憑證,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等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部分營業人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用戶名義變更,財政部爰以106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核釋因應作法,亦即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6月以前,仍准予申報扣抵;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因此,逾期未辦理變更用戶名義之承租人,其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用戶名義為出租人,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得作為進項稅額退抵稅額及其有關文件如下: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104年12月以前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2.貴公司應與承租廠房承租人依實際水電費用分攤情形,檢具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及統一發票之影本等文件,作為進項稅額之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