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限公司係指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目前法令允許一人股東有限公司之法人資格。2.若公司合於技術或是勞務出資投資B、C、D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取得有關機構團體或專家鑑定價格意見書,及章程記載抵充之金額及核給股份或憑證等佐證文件,得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轉投資B、C、D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由於[公司法]第13條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40%之規定,但排除(1)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2)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3)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結論:1.先取得股東同意書,2.依規定認列及衡量投資金額及投資損益,3.得以[股東往來]科目記錄表達借貸情形及金額,並留存文件為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貴公司為有限公司,故 貴公司如欲突破前開公司法限制,應事先修改公司章程或取得股東同意,合先敘明。
公司縱使股本甚小,亦有可能因為多年經營有成而公司握有大量現金可供投資。是否可轉投資,應取決於公司是否有多餘現金可供投資。倘無多餘現金,以公司握有之財產或技術入股作價亦無不可。當然,亦可選擇向金融機構或個人借貸。至於如何入帳,應取決於投資的資金來源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