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6條第1項2款第3目規定,參加展覽、義賣及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發票之原始憑證。2.同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廣告費為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3.因此年初若已依規定報備列支為廣告費之參展攤位費,若可收回或不須支付,應可沖銷已認列廣告費科目費用;若不可收回,應可持續認列為廣告費科目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