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民法]第4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其中公司係依據[公司法]第1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2.由於公司法為民法規定之特別法,[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如自然人得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3.依旨揭問題公司已登記但未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應已取得法人資格,得於法令限制內,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公司法]第27條亦承認法人股東,因此貴公司應取得法人身份成爲他人公司股東資格;惟尚未至國稅局辦妥營業登記與購買發票、申報營業稅等,係違反法人資格負擔義務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稅法規定;仍須依法令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誤觸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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