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
★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2)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申請書及填表範例--請至財政部網站下載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1/7072288445505145829?tagCode=)
2. 開立發票匯率--則可依當月月底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收款時再以水單匯率與立帳差做匯兌損益)較為妥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