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向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發票編號之收銀機發票,始予認定為燃料之原始憑證。2.依據旨揭問題,公司油資發票已載有公司統編,符合規定得作為燃料之原始憑證。3.油資發票(有公司統編)金額500,公司僅補助250,建議換開成兩張250發票,或於金額500發票,註明公司實際支出費用25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