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是否可認定為企業會計準則第七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共同控制下個體或業務之合併",須考慮甲公司與乙公司股東結構是否一致,以及甲公司及乙公司的股東結構的比率是否均由同一股東控制等因素,來確認是否屬於共同控制下的組織調整,所以須提供較完整的資料才可以判斷。若 貴公司認定該股份轉換符合共同控制下的合併案件,就應依IFRS問答集中共同控制下企業合併之處理疑義中規定採用帳面價值法處理,若 貴公司認定不符合共同控制下的合併案件則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公司第七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