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係有下列方式可申請延長繳納期間,及:(1)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情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2)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3)惟第10條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情形主動公告;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依實際情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惟第27條規定,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後任一期應納稅捐,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日內繳清,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