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建議將門市裝修或設備的成本單筆若低於8萬元,直接列為修繕費或雜項購置等費用科目,以減少汰換時處分固定資產的帳務處理,另外再列冊設備的品項及數量,並定期盤點來控管可使用的資產。因為裝修或設備成本並非供生產過程使用、消耗或供出售使用,因此列為存貨並不適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