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經濟部於90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第238條資本公積認列之規定,於91年解釋函說明公司法第241條可發放新股或現金之「受領贈與之所得」,範圍包括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2.經濟部復於96年發布解釋函提及,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及逾時效未領之股利,均認列為資本公積;3.因此91年3月14日解釋函令,未依持股比例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須認列為其他收入之規定,已不符規定不再援用。結論: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得一律認列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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