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加值型營業人,其購進之業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2.若貴公司符合上述規定,得免予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檢附各款規定之發票、收據及相關文件憑以退抵營業稅款。3.若稅帳欲將支付跨外勞務所得費用,作支出扣抵抵減,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7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權利金,第91條規定棧儲費及第92條第1項第5款第3~5目規定等,仍需取得相關原始憑證及結匯證明,以資佐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