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依照財政部89/4/1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規定,
(1)「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全額)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 * 此時,帳上仍視為倉庫轉移的方式。
(2)「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派赴當地)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 * 即於實際出售時才做銷售並認列成本。
(3)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既以(全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應可向國稅局申請出口退稅。惟為慎重起見,可再向所屬管區主辦人員確認為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