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第4項規定:(1)獨資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2)獨資事業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營利事業所得額。2.獨資事業應依前述說明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