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其清算期間若跨越二個以上年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辦理清算所得申報年度適用之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其清算所得之應納稅額。另外107.2.7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依據上述規定因所得未逾50萬元,則稅率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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