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公司發行股票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規定辦理,該規則第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等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發行簽證人為之。同條規則第2項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2.依該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簽證證券數額應以經主管機關同意生報生效之發行總額以內之實際發行數額及已實收款項之證券總數為限。3.大面額股票需股東、發行公司與集保中心簽定換發大面額股票契約,因此股東移轉股票換發小面額應審視契約約定以防止偽造不實或數量有誤;另股票登錄興櫃強制集保採無實體發行,股票依規定免辦理簽證,移轉就不受影響。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