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係指下列行為:(1)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2)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3)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2.由於我國已加入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預計11月將依FATF40項建議對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律師及會計師進行實地查核,銀行業者風聲鶴唳,擔心評鑑成果不佳對營運有不良影響,對開戶交易等作業,手續文件繁瑣甚有刁難情事。3.惟營運正常無洗錢意圖及事實,開戶交易時與銀行耐心溝通,讓銀行認識我們,相信我們,協助其完成KYC,應該都可順利完成銀行開戶交易。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