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小型公司,老板常是作業程序最後核決權人,若老板願意且有時間詳細審閱員工送上來之公文或簽辦文件,已達部份內稽效果(降低舞弊)。若老板沒時間或不了解作業程序,可委由會計主管先行覆核文件,但不是執行內稽工作,以降低員工舞弊風險。若要由財會人員兼任內稽人員,以執行定期或不定期內部稽核工作,亦可,但自己辦理的工作,不要自己稽核,以免掩飾自己錯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