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李會計回覆如下:1.由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2.依據李會計建議A及B公司得訂立勞務銷售合約載明勞務銷售權義及勞健保費等費用支付情形,再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統一發票;3.至於勞健保費用營利事業負擔部分,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核實列報為保險費作為公司費用扣除,減少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如果這些員工在A公司加保,建議這些員工的薪資也在A公司支付,若這些員工支援B公司承包的工程,由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人力支援合約,因此這些在A公司加保的人力成本(薪資、勞健保、退休金及伙食費等),A公司應開立勞務發票跟B公司請款。若僅開立勞健保費的支出,似乎不太符合勞健保的法令,亦很難說明為何僅需開立勞健保費的發票之合理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