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則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2.依據[關稅法]第17條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3.旨揭進口商品內含有價及無價的商品,進口相關費用分攤給無價商品為成本;建議可參考海關代徵有價及無價商品之營業稅額比例為基礎,分攤進口相關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