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李會計回覆如下: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7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權利金支付憑證如下: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得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之證明文件;2.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3.建議依據應稅及免稅辦理扣繳申報;且依國外給付已扣繳稅款辦理國內扣繳稅款退還或扣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如果支付國外顧問費, 貴公司須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給付金額扣繳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如下: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若是 貴公司取得海外顧務費收入,被當地政府因為匯出而扣繳20%,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下: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