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現行法律規定,公司只要有雇用勞工之行為即應為勞工投保勞保與健保,如因故無法加入公司勞健保,而至工會加保,雇主及有違反勞基法等相關規定,經查屬實者除有被罰之風險外,亦須賠償員工之損失,此等風險無法有效地解決,一般會以投保團體保險來分散員工受傷或其他病故之風險,即以商業保險來貼補部分之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