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台財稅第35247號函支付外籍或本國員工旅費及加班費等認列釋疑「二、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員,依聘僱契約約定由公司負擔其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其眷屬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三、營利事業對其聘僱之外籍人員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允予回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四、營利事業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之修繕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認列。七、營利事業之員工以自備車輛出差者,在市內或郊區出差之旅費,如不超過按相當里程計算所報之計程車車資,可予認列。但長途旅費支出,應以不超過相當里程之火車或汽車最高票價為限,始予認列。」如果要簡單一些處理,因為已經跟外國人約定由公司負擔機票款,就把機票款、外國人所領所得都當作外國人的薪資所得來申報,該扣繳的就扣繳,如果扣繳金額也是由公司負擔的話,就是把負擔的部分稅額倒推來換算應該扣繳的金額;如果沒有約定,如姜會計師所述,當作其他所得來申報;另外來台的相關費用,可以直接當成訓練費、雜費、課程費用都可以。最後,建議外國人來台時的活動,都要有照片、錄影、活動記錄來佐證,以備國稅局查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1.台北市國稅局於2017.1.26曾說明,公司支付員工教育訓練費用,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扣繳率為20%),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2.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規定提供受領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總額,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3.依合理直接歸屬本業或其他附屬業務費用,認列為營業成本或
營業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