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自我補充回覆1.依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因此員工聚餐費用應列福利金或其他費用;2.國內三節獎金及禮品,一般包括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若公司薪資辦法已規定年終春節獎金,則該獎金應由員工薪資列支,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半薪或象徵性津貼,可由薪資或職工福利列支;三節禮品則由職工福利列支;3.若公司章程定有員工分紅及酬勞入股等應依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薪資支出規定列帳。感謝您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1.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交際應酬費用;2.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職工福利;3.生育金及慰問金為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定義薪資支出中第1項第1款規定之各種補助費,撫恤金依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分別為免稅及退職所得;4.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第二目獎金~以上供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