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按公司分配之股利,無論現金股利或盈餘增資分配之股票股利,公司均應申報股利扣繳或免扣繳,故不論是現行公司法或新修正之公司法,納稅義務人(股東)如有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均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舊公司法並無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之規定,因此,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時就算無現金給付,仍會開立現金股利之股利憑單,應此還是會將股利分配給股東去申報綜所稅。之後再以應付股利轉增資。107年7月6日新修訂公司法,已於公司法第110條增列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可適用公司法240條股份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之規定。至於稅務機關是否會配合修訂股利憑單格式,待108年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時,才會知道。記住,有分配股利就一定會增加股東所得,可選擇分離課稅或合併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