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吳會計師回覆如下:1.財會上認列報廢損失,依據IFRSs規定亦須依該存貨淨變現價值認列,係由公司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完整存貨成本帳,估列加工成本及銷售成本推估淨變現價值;2.另依據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商品盤損或第101條商品報廢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或商品盤;3.皆可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及派員勘查監毀;4.因此完整會計成本帳建立是合法認列商品報廢損失及讓存貨的金額下降好方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既然貴公司實體存貨(或帳上存貨金額大於實際存貨金額)已不存在,當然無法依查核準則第101-1條規定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以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因此,貴公司可以透過盤點後將帳上多餘存貨轉列報廢損失,但報稅時帳外剔除不認列。若貴公司實體存貨仍然存在,只是過時或陳舊想要報廢,除依上述方式外,亦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至於貴公司沒有作存貨帳或成本帳,應先透過盤點結果來編列期末存貨餘額明細,次年依規定作帳,再將過時且有實體存在之存貨依法辦理報廢會比較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