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廣告費規定: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依所述該活動贊助費是貴公司本業應有之支出,若有相關資料證明對貴公司有廣告效用,且所取具之發票內容不涉及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如交際費,原則上是可以提出扣抵銷項稅額。若您不放心,可以將所取得憑證及相關資料,詢問貴公司營業稅管區,是否准予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如果貴公司贊助客戶的活動贊助費,是取得收入的必要支出、且與業務相關,應可認列為費用並扣抵進項稅額。可再參考財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釋規定,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