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吳會計師回覆如下: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第2條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3.因此旨揭提及問題皆正確,依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41607554號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適用疑義函文:凡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非營利事業若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係屬非經常性,可向國稅局取得「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即所謂407申報書,直接按百分之五繳納營業稅即可,可免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