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吳會計師回覆如下:1.由於公司係經營電動機車租賃,購置電動機車係屬於取得固定資產,支付進項稅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溢付稅額,得於主管機徵機關查明後退還,2.貴公司已申請補助款,依財會處理遞延補助款,認列收入,也需提列折舊,再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此購入電動機車屬貴公司生財設備,應在固定資產(運輸設備或生財設備)入帳,該設備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是可以提出扣抵的。且若於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於固定資產項下,且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則可以申請退稅。至於因購入電動車申請補助金額,應列入其他收入項下,於當年度營所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