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廖會計師回覆如下:依據所得稅法第66之9條規定,87年度至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未作分配,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07年度起則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未分配需以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基礎,加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如錯誤更正及會計原則變動等),再減除同項第二款當年度盈餘分配股利或盈餘及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八款項目;因此減少未分配盈餘稅負可透過提高盈餘分配節稅,相反仍有5%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上年度保留未分配盈餘+(-)前期損益調整數+本年度稅後純益-法定盈餘公積(10%)-特別盈餘公積
2.若前期有累積虧損應先彌補虧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