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此筆在台灣發生之訴訟費用,並支付台灣律師費用可以全額在台灣認列為費用,除非,該費用總公司願意負擔列為總公司之管理費用,再由全球其他分公司負擔。一般分公司在所在地國家所發生之費用,都屬直接歸分公司負擔,再據以計算分公司課稅所得。若分公司需負擔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時,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有規定,只要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符合一定要件者,所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可予核實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