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地3條對無形資產之定義為:係指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及商譽。而商譽係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至於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則係指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例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所以專利權是屬於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一種,它依法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並取得專利證書,至於是要公司自性或委託專利代理人提出申請都可以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購入之專利權(就是無形資產),應以實際購入成本為取得成本入帳。但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因此,自己發展而申請之專利權,應以委託專利事務所申請專利時支付給專利事務所之費用及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費作為專利權入帳之成本。專利權應以法定享有之年數作為計算攤折之標準。專利權係屬無形資產,其攤提分錄:(借)各項攤折(貸)累計攤折或專利權。若專利權是用於生產有專利之產品,則列入製造費用-各項攤折,若屬於研發階段或從事研究專案,則可以列入營業費用-研究費。(研究費-各項攤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