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吳會計師回覆如下:1.公司可以健全會計政策編製財產目錄,2.評估合理使用殘值再依財務會計或稅務會計提列折舊,若有暫時性差異,認列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3.當評估可回收價值(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重置成本孰高)低於攤提折舊後帳面價值則需認列減損損失,3.若物價上漲達25%可採重估價模式辦理資產重估,增加設備帳面價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第95條第三點規定: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因此貴企業,若購買中古設備,可以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減去中古設備已使用年數後之剩餘年數當作耐用年數來計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