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吳會計師回覆如下:1.參酌所得稅法修法後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自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2.因此修法後1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方可適用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修改稅法後降為5%。但修法後之適用,是107年度盈餘未於108年分配,於109年5月31日要申報108年度營所稅時,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才適用5%。故106年度盈餘未於107年度分配完,剩餘未分配盈餘於108年5月31日申報時是要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