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所詢問果汁店,我推估應屬免開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可依當期進項憑證(統一發票)中之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至於進貨項目中,如購買設備(果汁機)、砂糖及果糖、水果(要超市有開立發票者)、冰塊等,只要取得進項憑證是統一發票,且有打貴商號抬頭及統一編號者,在進項稅額10%內可提出抵減當期之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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