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管營所稅或綜所稅,金額均不受金額限制。
2.對文、教、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者,營所稅不超過所得額之10%,綜所稅不超過所得額之20%。
3.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營所稅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綜所稅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20%,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4.透過興學基金會捐贈私立學校,營利事業所得額25%,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受贈對象者不受限。
捐贈限額: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其中捐贈僅包括無限額之捐贈)】÷(1+10%或25%)×10%或2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79條捐贈之規定: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外,一般對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簡單說,申報所得額×10/110。可以認列之捐贈金額再乘以17%(107年起為20%)就是可以節省之稅額。譬如,捐贈50萬,但限額(報稅可以認列金額)為20萬,就可以節省34000元營所稅稅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