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形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依上述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過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財政部函釋列報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財政部函釋得按進銷貨方式列帳規定辦理。如屬「居間」行為,營業人應依規定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或外匯證明文件及交易證明文件,如訂貨單、提貨單、出貨單等,按收付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如屬「買賣」行為,依財政部賦稅署函釋規定,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但應按進、銷貨方式處理,帳列營業成本與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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